吴某于2019年12月入职某医药公司,月工资为18000元。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审批,未经审批不支付加班费。吴某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,每周工作6天的制度,提交了加班申请但公司未审批。2020年11月,吴某要求支付加班费50000元,公司以无审批手续为由拒绝。
根据《劳动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支付加班费,且加班安排应符合法定程序。即便公司内部规定加班需审批,也不能剥夺劳动者依法获得加班费的权利。吴某提供的考勤记录和工作证据表明其存在加班事实,公司未完成加班审批手续不能作为拒绝支付加班费的合法理由。
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加班费50000元。公司不服起诉,一审法院维持仲裁裁决,公司未上诉,判决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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