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某是一名退休员工,自2010年起从某国有企业退休。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内部文件,王某应享受每月3000元的退休金。然而,王某发现自退休以来,实际收到的退休金仅为2500元,存在每月500元的差额。王某多次与企业沟通未果后,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,要求企业补发未足额支付的退休金。
根据《劳动法》和《社会保险法》,劳动者退休后有权获得社会保险机构或原单位支付的退休金。退休金的支付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和企业承诺。在本案中,企业未按承诺足额支付王某的退休金,违反了劳动法规定,王某有权追索未支付的部分。
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,企业应补发王某自退休以来未足额支付的退休金,共计差额。企业对仲裁结果表示接受,承诺将按时补发所欠退休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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