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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用期员工权益被侵犯

发布时间:2025/1/22 15:30:28    浏览量:216

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,约定试用期3个月,试用期工资8000元。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,每周工作6天,远超法定工作时间。张某在试用期内因超时加班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,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张某随后申请仲裁,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。

 
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,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%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%。此外,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遵守国家关于工时的规定,即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。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违反了国家法律,张某拒绝违法加班是合法的自我保护行为。公司以“不符合录用条件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,其解除行为违法。

 

仲裁委员会裁决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。快递公司被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,并受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警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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