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初,王丽在一家私营企业担任会计。在一次工资发放时,她发现自己的工资被无故扣除了20%。询问雇主后,雇主声称这是对王丽工作表现的“调整”,但未能提供具体的扣除依据。王丽认为此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,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。
根据《劳动法》和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,雇主不得无故扣除员工工资。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,否则任何形式的扣除都被视为非法。在本案中,雇主未能提供合法的扣除理由,因此其扣除行为属于非法扣除工资。
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,确认雇主扣除王丽工资的行为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,违反了劳动法规定。因此,裁决雇主返还扣除的工资部分,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。
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:苏ICP备11005292号-96